只要持有違規採證(如照片)資料,均可提出檢舉,依據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】第25條之1相關規定,須填具檢舉人真實姓名、住 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,發現違規行為之發生地點、日期(年月日)、時間(時分)及違規事實內容、違規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 相關資料(如採證照片),向發生地管轄警察機關提出檢舉,受理單位依據檢舉資料查證其交通違規屬實者,當依法予以舉發。

另查如檢舉項目為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,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、顏色外,對於違規事實之認定,亦需檢附攝有連續之採證照片為憑,俾免爭議,惠請使用電子郵件「附加檔案」傳輸方式,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交通大隊提出檢舉。

臺北市政府警察局:lei@mail.tpd.gov.tw,或網站
新北市政府警察局:tcpg@ntpd.gov.tw
桃園縣政府警察局:tyhp17-1@mail.tyhp.gov.tw,或網站
新竹縣政府警察局:traffic@hchpb.gov.tw
臺中市政府警察局:tcpbbg03@mail.tcpb.gov.tw
彰化縣警察局:traffic@ms1.chpb.gov.tw
高雄市政府警察局:traffic@kmph.gov.tw
屏東縣政府警察局: ptg001@ptpolice.gov.tw

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:hpb8-080@hpb.gov.twhpb01403@hpb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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